中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3日就查处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答记者问。他强调,依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这位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事关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范,事关总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筹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但个别市县政府仍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一些金融机构仍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负责人强调,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已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他表示,相关地区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中央部门高度重视财政部反馈的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目前正抓紧组织部署核实情况,待核实后严格依法处理和问责。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财政部将把防范风险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在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积极作用的同时,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依法设定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规范政府债务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指导省级政府妥善化解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和违法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交叉传染。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重要抓手,开展专项核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依法问责到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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