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青岛2月24日消息(记者王伟)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提出,“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学校被赋予“惩戒权”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岛市政府相关部门24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舆论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称绝不会把惩戒变相为体罚,相关细则正在加紧制定,随后会向社会发布。
在新闻发布会现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新峰首先对《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这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整体解读。随后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在回答记者提问题时表示,《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是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出台的。关于惩戒权,王洪琪说,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09年出台的《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学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王洪琪表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关于惩戒和体罚之间的界限,王洪琪说,惩戒不等于体罚。制定惩戒细则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惩罚是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对学生惩罚方式及程度,要d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实施惩戒需要依据正当程序,采取适当措施。立足于通过教育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于惩戒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则问题,王洪琪表示,目前正会同专家、发动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个方面广泛参与,科学研讨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加快相关指导法规的研究和修订,随后会依据法律法规,出台详细实施细则。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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