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刘志庚在法庭上受审。钟欣 摄
2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指控,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其担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茂、东莞市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小华、新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峻、深圳市慧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枫等单位和个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等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17.015069万元。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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