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面积过百亩的大水塘,被倾倒各种建筑和生活垃圾,苍蝇乱飞,臭气熏天。水塘承包人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收钱后允许他人向水塘倒垃圾,有关部门责成清理却不奏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是提起首宗民事公益诉讼,坐在了原告席。昨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水塘承包人张玉山、邝达尧在三个月内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到地表水第Ⅴ类水标准;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
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事件:
承包经营大水塘
供人付费倒垃圾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2015年9月,从化区环保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经检测,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督促鳌头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曾责成张玉山、邝达尧进行垃圾清理工作。2015年11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描述:经现场查看,张玉山、邝达尧仅清理了水塘表面漂浮垃圾,未清理沉底垃圾,且大量垃圾没有清理即被当场填上泥土,塘水呈乌黑色,至今仍散发恶臭。经评估,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人民币120万元,涉案水体恢复至V类地表水标准需要费用125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于2016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7月,由专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涉案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据此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
一审:
三个月恢复水塘水质原状 赔环境功能损失10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市从化区环境监理二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监测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水塘因被倾倒垃圾,水塘水体的氨氮值、化学需氧量、臭气浓度均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三个月内,被告张玉山、邝达尧共同修复涉案水塘,使其水质达到地表水第Ⅴ类水标准;逾期未修复的,由法院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如果未按期赔付,依法加倍支付逾期产生的债务利息。
听判后,张玉山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邝达尧的代理人表示将与当事人商议再决定。
争议焦点
水塘受污染 环境功能损失费如何确定?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明确“环境功能损失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指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两被告对赔偿金额有争议。
法院认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载明:该水塘由于长期倾倒垃圾,塘中污染物浓度水平较高,预计长时间内难以通过一次性工程完全恢复至基线浓度水平,且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故选择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核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中对地表水的损害确定原则系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
因涉案水塘的水质在受污染前为地表水,考虑到其长期受纳的垃圾产生的环境危害大、时间跨度长等因素,评估机构确定以3倍计算环境损害数额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公益诉讼人主张张玉山、邝达尧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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