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罕见的提法。对此,我们需要关注什么?本期“京报调查”(新京报与清研智库联合推出)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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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还需明晰边界
近日,青岛将教育惩戒正式写入地方法规,在网络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其实,围绕该不该赋予学校教育惩戒的争论,已经出现不止一次了。只不过此次青岛迈出了一大步——全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提出“惩戒”概念。
其实,“教育惩戒”历来是个敏感的话题,其背后还是在于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理念差异。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由于体罚与惩戒在现实中的边界不甚明晰,导致学校及老师都在回避教育惩戒。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事件,有人为此重新祭出了“教育惩戒”——据本次调查,超七成网友认为,教育惩戒能有效遏制校园霸凌。
此次青岛开了一个好头,但接下来,还需对“教育惩戒权”充分界定与调研,比如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体罚与惩戒做出明确的行为界线;学校教师应拿捏好“惩戒”的度;学生和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惩戒观,回归促进学生更好成长的初衷。如此,青岛的做法才能真正具有开创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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