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不严,师之惰”。随着个别扰乱教学秩序、校园欺凌等不和谐校园事件被关注,许多网友呼吁尊重老师的适度惩戒权。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一提法随即引发舆论关注。
政府文件明确中小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是否妥当?惩戒权该如何使用才能既保障教学秩序、又不伤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对基层教育工作者、教育专家进行了采访。
“教育惩戒权”摆上台面
近期,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以及地方教育性法规中少见的提法。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获悉,有关《办法》相关问题的回应将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统一回应,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一边是越来越大胆调皮、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边则是各种体罚学生的‘禁令’、少数家长的非难以及社会舆论的苛责。身为教师,有时连自己是否还有批评学生的权利都拿不准。”山东烟台市一位中学班主任如是告诉记者。采访中,多位一线教师表示,明确教育惩戒权对学校教育是个好事,这证明了有关部门的担当。
多位中小学生家长表示,现在孩子接触电视、网络较多,成熟较早,懂得多,家长管不了。而且光靠嘴上批评教育,对很多“熊孩子”来说没什么用。所以支持学校教师使用适当惩戒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教师不应该具有惩戒权,这是不人性化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
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介绍,此前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没有明确范围和内涵之前,惩戒容易滑向体罚则是另一争议点。“不能把惩戒等同于体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李立国认为,在青岛明确“适度惩戒”内涵前,认为其会给“体罚”解禁,或是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过,一些地方矫枉过正,往往“退一步”变成回避惩戒,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避免因惩戒惹来“体罚”质疑。
有理有度才能让“惩”有“戒”的作用
青岛市在教育惩戒权方面“吃螃蟹”,有人认为勇气可嘉,但也有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多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从教育学上看,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从国外经验看,通过立法授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国际通行做法。
据业内学者介绍,在英美等很多西方国家都允许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同时,各地区会针对本地所有学生出台在校行为规范,校纪管理以此为据。“如果把基础教育比作一辆汽车,那么教育惩戒就是刹车,没有刹车就难以控制汽车行驶。政府发文明确惩戒概念只是第一步,划清惩戒的界限、解决落实当中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才是重点。”储朝晖说。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适当惩戒”中,什么是“适当”以及如何限制教师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德育研究中心原主任詹万生表示,比赋予教育惩戒权更为重要的是,应将教育惩戒权导入科学而合理的轨道。而这就要求进一步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使惩戒权既发挥出“因惩而戒”的威慑作用,又不伤及学生的人格与自尊。
关于惩戒的界定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共识,也是导致我国此前在教育立法中教育惩戒权缺失的原因。李立国表示,惩戒实际上是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警示和规劝,教育界只有明确界定之后,法律上才可以体现。
储朝晖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教育惩戒的申述、评定机制,形成专业的矛盾解决方式以应对惩戒后存在异议的情况。同时应处理好家校矛盾,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而非由校长、教育部门官员等行政主管者进行裁决。
教育惩戒权能否破解校园治理难题
教育学者指出,教育惩戒被社会广泛关注,是目前学校管理问题频发背后校园治理改革相对落后的结果。
储朝晖说,以一些中小学校的机构设置为例,一般都同时分设教育处和德育处,由于部门的职能难区分,导致了责任、权利、利益的分离。比如学生干扰教学秩序、品德出现问题,就会出现由于老师只负责教学没有惩戒的权利而成为“甩手掌柜”的情况,而这些案例如果交给德育处这一边缘部门处理,又会出现远离学生、不了解课堂情况的问题。这样,学生管理就处在了真空状态。
对于学校管理出现问题是否需要政府进一步赋权,熊丙奇表示,目前来看中小学校现在整体缺乏依法治校的校规和章程,章程其实就是学校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的权责关系,现实中很多学校不把它当回事,章程由行政部门来制定,甚至出现了一些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校规。
其次,专家认为中小学校内部必须建立明确的治理结构,教育、行政、法规等权力应该分开,不应让惩戒和被惩戒变成师生个人恩怨。熊丙奇表示,中小学校应成立类似学生事务中心的专职部门,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让学生答辩,举行听证会,出具处理结果,允许学生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完备的机制,也是对学生进行校规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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