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6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王天琳 记者刘杰)张某社在海南东方市开了一家租车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张某社通过伪造相关证书、虚构合作投资生意等手段,骗取5人款项共计706.68万元。2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二中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社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且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706.6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张某社从海口某租车公司前后租了4辆豪车,通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陆续将4辆豪车质押给朱某华,4次以质押为名、3次以合作收购二手车为名先后骗取其381.4万元。同年,张某社又用同样的手段和理由,先后骗取朱某明100.52万元、任某强48.76万元、许某战35万元、张某141万元。张某社骗取5人款项共计706.68万元。2015年10月底,张某社潜逃至广东省躲避,并于同年12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其用于质押骗取款项的车辆全部被追回,已发还给海口某租车公司。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相关证书、虚构合作投资生意等方式,骗取他人706.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社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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