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员工对于兑奖活动信息的发布,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因为活动公告“100%兑换乐视手机”的表述事后改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乐视陷入一起80人的集体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此前,乐视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解释,这是“小编手误,复制了之前别人的一些帖子,结果把‘100%’给复制上去了”,直到2月25日兑换开始后服务器“瘫痪”了才发现(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解释,兑奖之所以出现爽约,主要是因为员工工作失误,让限量兑换手机活动变成了不限量。当然这种解释显然很难以服众,会被参与兑奖活动的消费者认为是推卸责任的借口。可能是为吸引关注而有意公告可以100%兑换手机,后来符合兑奖条件的消费者过多,成本压力增大就修改公告,不想履行原来的兑奖义务,这其实是符合条件但无法兑换手机消费者的普遍想法,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相信负责人的这套说辞。况且活动公告是在2月4日发布,却到兑奖时的2月25日才发现错误,如此重要的活动为何20余天才发现内容有错?所以,这种理由很难自圆其说,也难以被认定为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进而撤销合同。
当然,就案件本身来看,最终结果还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裁决。但从个案说开去,有关内部员工出错能否视为对外更改兑奖内容的理由却值得探讨。企业内部员工对于兑奖活动信息的发布,属于有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也就是说员工发布的兑奖信息公告无论是否有瑕疵,消费者都会视为企业的行为,不会将其视为员工的个人行为,否则也不会吸引这么多人热情参与兑奖活动。
进一步来看,兑奖活动到底是属于馈赠行为还是属于消费行为?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这关系到相关行为是否涉嫌消费欺诈。有观点认为,兑换活动系相关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是消费欺诈。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今年年初颁布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所以说参与乐视签到积分兑奖显然属于消费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馈赠。定期签到兑换手机活动,表面是回馈消费者,其本质仍是一次广告营销活动,广告营销的目的就是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加强消费者的忠实度,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前来交易,况且参加活动的消费者大都是此前购买过其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说成是单纯的馈赠显然违背基本事实。
既然兑奖活动本质就是一场广告营销活动,即使发生员工出错导致活动公告有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错就错”,千方百计避免商业信誉受损,最大程度地维持品牌形象,而不是以员工出错为由对消费者爽约,更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规定或内部管理问题对抗第三人。其实无论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如何,爽约兑奖已经成为事实,暴露出企业缺乏契约精神和远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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