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日消息(记者高潮 通讯员吴罗南 陈小娜)近日,海南一中院调解了一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事故主要责任人麦某朝和父亲麦某当庭向黄某毅支付32万元赔偿款。
2013年11月14日,麦某朝驾驶登记在父亲麦某名下的汽车,从琼中县营根镇往牛营路方向行驶。在途经营根镇万泉路农械厂路段处时,遇到黄某毅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对面驶来。两车会车时相碰,造成黄某毅身受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毅随即被送往琼中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天转入海口市人民医院救治。黄某毅先后3次入院治疗,累计住院时间将近7个月。经海南司法医院法医鉴定,黄某毅双眼视神经损伤为二级伤残,右肩胛骨骨折致右肩关节功能轻度受限为十级伤残,身体还受一些轻微伤。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勘查认定麦某朝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毅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毅共计320000元、麦某朝赔偿黄某毅301628.50元、其父麦某赔偿黄某毅129269.36元。麦某朝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于2月22日上午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现出强烈的调解意愿,但对数额及付款方式及期限存在意见不统一。
为减轻诉讼当事人奔波劳累,节约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休庭后及时与各方当事人多次进行电话沟通,从各个角度去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各种疑虑。2月24日上午10时,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麦某朝和麦某当场向黄某毅支付了32万元赔偿款,使双方的纠纷得以顺利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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