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徐显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显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确认。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