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法出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现实生活中,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承认债务,并拿出向亲友举债的借条。离婚后,还被各类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诉讼并不少见。离婚后还得被负债,这绝对是一件很烦恼的事。新规出台,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来说,会带来哪些变化?又会对债权人造成怎样的影响?
案例1
因赌博、吸毒借款难拿出证据?
此次补充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这并不是一条新规定,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赌债、吸毒等,或者通过诈骗等方式获得的“借款”等,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在海口一家单位上班的陈宇就曾因妻子借款而被起诉。陈宇与妻子都是“80后”,他之前在市县工作,妻子在海口做服装生意。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多次以借钱周转经营生意以及家庭生活等为由,向多人“借款”达数千万元。后来,妻子因涉嫌诈骗被羁押。因数额巨大,借款人眼看找陈宇妻子追回借款没有希望,便将陈宇及其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宇为其妻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陈宇妻子阿雅因涉嫌诈骗被羁押,所谓的借款是在与陈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宇生活有保障,陈宇及其妻子均称借款并没有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阿雅的个人债务,陈宇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让不少围墙中的人为不用为丈夫(妻子)在外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借款让自己承担而庆幸。但是,举证依旧是问题,“规定再好,拿不出证据还是没用”。海口一女子最近就在为丈夫在外赌球欠下的债务而发愁。虽然丈夫承认赌球,也确实赌球输了不少钱,但是出具的欠条上并没有写明,而是称因周转困难借钱。因此,她也担心自己如果拿不出证据,即使与丈夫离婚也是难逃债务。
案例2
前夫借款95万元“失踪”她一审被判连带赔偿85万
二审改判为前夫个人债务她无责
江燕是东方一家国企员工,与前夫翁军离婚后,她被起诉到法院。原因是翁军在借了他人95万元后“失踪”了。其中的85万元,是江燕与翁军婚姻存续期间,翁军向他人所借的。江燕说,她与翁军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离婚时,江燕与翁军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有如下约定: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权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所欠的债务,由其负债人自己全额承担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江燕认为,债主林洋主张的债务中的85万元虽然发生在她与翁军的婚姻存续期间,但当时双方已分居,该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审法院判决江燕对借款中的8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燕不服上诉,翁军在二审开庭时出现,加上江燕公司为其出具的多年未见翁军在公司及家属区出现证明等,二审此案的海口中院最终采信了江燕的说法,改判她无需为翁军所借的8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未举债一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补充条款对非法债务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罗荣律师认为,这样的强调与之前的法律规定在法律精神上是一致的,也是为了保护未举债一方的权利。但是因为赌博、吸毒等债务在写下欠条等时具备隐蔽性,夫妻之间未举债一方还是应该注意保留配偶赌博、吸毒等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知敏同样表示,该规定强调了虚假之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明确了法院的审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未举债夫妻一方往往因难以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虚假之债、非法之债而败诉,导致其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根据该通知规定,法院应当审查夫妻债务的真实性,在未举债夫妻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线索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未举债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减少其面临的法律风险。
为保险最好让未举债一方也签字
夫妻之间,因为其隐私性,在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扑朔迷离,真相难明。在债权人利益、以及未举债一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也是一大难题。
海口某事业单位的多名员工就面临着借款难追的难题。他们的前同事文钦曾先后向不同的人借款周转,并表示会尽快偿还。可是他后来却跑路了。跑路前还与妻子离了婚。等到发现文钦跑路时,多名债权人曾去找他的妻子,但其妻子表示,她对文钦借的钱并不知情,文钦借的钱也没有用于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更重要的是,文钦妻子称自己没有钱还。如果追回自己的钱,这些债权人至今没有想出办法。
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应维护。罗荣律师作出提醒,她表示,该规定加重了债权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她建议,在借出款项之前,最好了解借款人借钱的用途。在借款时,最好不要现金支付,而是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以留下借款凭证,为将来可能存在的诉讼保留证据。同时,罗荣律师提醒,如果希望将债务列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好要求未举债一方也进行签字,这样会比较保险,“可以避免未举债一方不承认债务的法律风险”。据悉,目前,银行等均已经采取这样的方式。(涉案人物为化名)
夫妻
共同债务之变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显然是着重保护了女方利益,后来又有些改动,但不是很大。
1993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后来社会上渐渐出现一些夫妻动起歪脑筋,老公欠下巨债,离婚把家产都给老婆,然后,债务就算男方的个人债务,男方无力偿还,这样受损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03年最高院推出备受争议的“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此次补充的条款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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