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兵
花费18万买了辆新车,几个月后被告知其购买的车辆曾维修过,车主能否以欺诈为由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增加赔偿损失,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责任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让市民了解了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买新车3个月后被告知车曾修过
2016年5月份,市民张某花费18.6万元从省会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同时支付了保险费、装具费、轮胎费等共计3.3万余元。同年8月份,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张某,告知其所购买的车辆天窗及其附近有过局部维修,并与张某就该问题如何处理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更换一辆其它型号的宝马轿车,遭到拒绝。
因协商未果,张某将该汽车销售公司以及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他购车过程中,隐瞒该车出现重大事故的事实,未告知该车的真实情况,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车辆的维修情况已经足够影响到他的购车决定,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自己购车款及保险、装具及轮胎费,并赔付三倍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
两名被告均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该公司在车辆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车辆销售过程中有明确的文件记录,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张某在购车中已经对车辆进行确认。
被告宝马公司辩称,车辆在交付张某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张某所称重大维修有恶意夸大之嫌,该车辆并非重大事故维修,而是在2015年10月份的发运过程中发生质损,并进行了维修检测,检测公司判断产生折价1100欧元。
宝马公司因内部故障,误将该经过维修的车辆进行正常销售,发现后,汽车销售公司立即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张某由此得知车辆曾进行维修事宜。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和宝马公司都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被告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购买车辆有过维修事实,张某购买时不知情,因此,有权要求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也同意退车,对张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购车后支付的保险、装具及轮胎费汽车销售公司应一并退还。
最终,桥西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张某购车款及装具、保险及轮胎费,并给付张某补偿款5万元,共计26.9元。同时,张某将其购买的车辆退还汽车销售公司,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截至3月1日,张某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
主审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欺诈人存在隐匿真实事实、捏造虚伪事实的欺诈故意,从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张某的案子中,张某得知其所购买车辆经过维修的渠道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主动告知,且该车维修的部分位于张某很难自行发现的车辆顶部,汽车销售公司告知张某后积极与其协商解决方案,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隐匿真实事实、捏造虚伪事实的欺诈故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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