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海南代表团在住地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决定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在刑法中增加“电信诈骗罪”的议案》。代表们认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应该重于普通诈骗行为,建议独立于刑法第266条之外设置电信诈骗罪,并提高电信诈骗罪定刑的最低标准。
据了解,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犯罪时多以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作为诈骗罪定罪处罚。代表们认为,该条规定不足以适应当前及以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需求,通过司法解释将具体的电信诈骗行为纳入犯罪的步伐也跟不上诈骗技术手段更新节奏,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应在《刑法》中增设电信诈骗罪,把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的情形作为处罚重于传统诈骗的独立罪名。
代表们表示,电信网络犯罪将成为社会主要犯罪类型,其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因此,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应该重于普通诈骗行为,法律的具体条文上也应该体现出这样的取向,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与普通诈骗行为同等适用《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同等处罚,不利于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应独立于刑法第266条之外设置电信诈骗罪,把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以及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通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作为处罚重于传统诈骗的独立罪名,并把电信诈骗罪定刑的最低标准提高。另外,电信犯罪的主体还应包括单位,对单位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除追究具体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外,应对单位进行追责。
《议案》建议将电信诈骗犯罪纳入侵犯财产罪章节,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6条诈骗罪后增加一条,单独设立电信诈骗罪。最低标准可定为,“利用电信、互联网技术诈骗公司财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标准可设为,“使当事人遭受巨大损失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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