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三亚市工商局发布系列典型案例,从案情介绍、处理过程及结果、分析提示等方面,向广大消费者戳破一个个消费陷阱,并详细讲解防范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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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4S店明知二手车里程被修改仍销售 被罚8万元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3-12 22:30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三亚市工商局发布系列典型案例,从案情介绍、处理过程及结果、分析提示等方面,向广大消费者戳破一个个消费陷阱,并详细讲解防范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4S店隐瞒二手车里程表被修改 消费者购车后发觉上当投诉

  消费者张先生2015年10月在三亚某4S店购买一辆二手轿车,购车时经营者告知的车辆的行驶里程为7万多公里,车上里程表显示的也是7万多公里。但是,张先生在做保养时发现该车辆在其购买前的实际行驶里程已超过9万公里,张先生要求经营者退车并赔偿购车后更维修、保养等各类费用20000元。经营者称汽车的行驶里程表不是他们修改的,且汽车里程表是否被修改他们也无法识别,不存在过错和欺诈的行为,不同意消费者诉求,张先生于是向三亚市工商局投诉。

  三亚市工商局收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经营者是2015年8月7日,从车主杨女士手中回收购进的该辆轿车,当时该轿车里程表上显示的行驶里程是70221公里,经营者在回收该辆轿车时通过对车辆的外观、内饰、年限、发动机状况、行驶里程等进行综合检查、评定进而估价。

  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在对该车辆行驶里程进行检查时,不仅查看了该车辆里程表显示的行驶公里数,而且查询公司业务系统的维修记录所显示的行驶里程,发现该车辆2014年3月8日的维修记录显示的行驶里程已经为96870公里,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把这一事实告知车辆的出让者,称里程表被人为修改过,并把这一情况作为评估车辆价格的重要因素。后经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出让人协商一致,最终以90000元(88000元车身回购价、 2000元车辆违章押金)的价格回收购进该辆轿车。

  2015年10月14日,当事人以10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销售给投诉人张先生,当事人销售该辆轿车时车辆的行驶里程表显示的行驶里程数为70396公里,当事人向购车人出具的“定期保养提醒卡”上标示的当前公里数也为70396公里,当事人并未将该辆轿车的里程表被修改过的事实如实告诉购车人。

  处理:多次协调后 4S店回购二手车并赔偿罚款8万元

  在三亚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的多次调解下,当事人与消费者张先生于2016年5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以123000元的价格回购了销售给张先生的轿车(即退车并赔偿消费者维修车辆等损失23000元)。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三亚市工商局认为其在销售二手轿车时,隐瞒了车辆的里程表被人为修改这一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属于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的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消费投诉,按照消费者提出的“退车、并赔偿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的要求,以123000元的价格回收了该涉案车辆,认错态度良好,于是从轻处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三亚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经营者要如实告知 消费者要保留凭证

  在该案例中,经营者反复强调没有故意调整里程数的违法动机,且销售此车给客户时的里程数和收购该车的里程数是一致的,并有收购合同证明,没有恶意调整里程数的违法行为。但是其在销售车辆时,对里程表被修改这一事实是知情的,且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而汽车的行驶里程对购车人来说是非常重要、且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因此其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所指的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亚市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将商品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尤其是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购物凭证,确保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时有踪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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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 [作者:叶俊一] [编辑:王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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