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时取下价值三十多万的翡翠项链,事后消费者忘记要将项链带走,美容院店员亦忘记提醒。次日消费者回店寻找时,项链已经不见踪影,双方遂法庭相见。“315”来临之际,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该院审理后认为,项链系由美容师摘下并存放,美容师有妥善保管义务,但消费者事后忘记索要,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吴女士19万余元。
通讯员 秦言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消费者项链丢失
告美容院索赔
2015年6月30日临近中午时分,南京市民吴女士和女儿至住家附近某美容院进行美容美体护理,美容师小刘将吴女士佩戴的带有一个吊坠的翡翠项链取下,并放置在2号柜子中。
做完美容后,吴女士拔腿就走,小刘也没想起来提醒吴女士戴上项链。次日早晨,吴女士起床准备戴项链时,才发觉项链不见了。吴女士赶紧前往某美容院寻找,美容院发动了所有员工寻找,均未找到。随后,吴女士报了警。
因吴女士称这条项链价值30多万,警方也比较重视,调查了所有能调查的人,但因这家美容院规模较小,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技防设施,导致警方没有找到任何有效的线索。
警方只得建议双方协商赔偿事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随后,吴女士和美容院进行了协商,但没有结果,吴女士只得将美容院告到秦淮法院,称美容院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物品的谨慎保管义务,请求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自己的3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论焦点1
消费者举证项链价值32万余元
◎证据:港澳通行证签注、销售单、刷卡记录等
◎法院:基本认可,认定损失为30.5万余元
如何证明丢失的项链价值32万余元?对此,吴女士提供了港澳通行证签注、香港某著名珠宝品牌的销售单和珠宝的编号。吴女士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显示,2012年4月19日,吴女士前往香港,于4月22日再至澳门。2012年4月21日15时许,吴女士在香港某著名珠宝品牌店购买了“18K/750白色黄金天然翡翠吊坠一个”,销售单显示金额为37.5万港币,翡翠报告图片显示吊坠上方有项链连接。刷卡记录显示,吴女士当时系以人民币结算,交易金额为32.2万余元。
被告美容院认为,吴女士举证的香港某珠宝店的品牌销售单不能证明项链的真正价值。法院根据购买项链时的汇率因素,认定项链及吊坠的实际损失为30.5万余元。
2
美容院拒绝承担消费者损失
◎原因:有告示“不代为保管财物”、无法证明丢在美容院
◎法院:告示无效、确在美容院丢失
此外,被告美容院认为,项链被存放于2号储物柜系出于吴女士自行选择,吴女士及其女儿均开启过柜子,吴女士无法证明项链遗失在美容院。此外,吴女士进店后,美容院也已通过张贴告示的形式告知顾客美容院不代为保管财物。美容院是免费提供存放服务,故被告不应对吴女士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吴女士表示,项链存放在2号柜不是自己选择的,而是美容师自行存放的,而且美容师并未将项链放置的具体位置告诉自己,自己没有见过告示。
而法院调查后发现,该美容院提供的告示,下方落款处居然不是这家美容院的名称,而是另外一家“XX果菜美容连锁机构”的名称,法院认为,告示上的落款与被告美容院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不能认定该告示系被告出具,且即便贴有该告示,被告也无证据证明曾就此内容向吴女士作过明确提示,故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对于吴女士的项链到底是不是在美容院丢失的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美容师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可见,美容师认可曾为吴女士摘下项链,据此判断项链及吊坠此时转移至美容院控制之下。吴女士离店时,美容师既未替其佩戴,也未主动返还,故在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美容院关于吴女士将项链带走的观点,不予支持。结合事发后吴女士与美容师的联系经过、吴女士的报警记录等,法院对吴女士关于项链丢失的陈述予以采纳。
审理结果
美容院担责65%
赔偿19.8万余元
法院还认为,吴女士至美容院消费接受美容服务,双方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美容师为工作方便将吴女士佩戴的项链摘下并放置在柜中,此时美容院对该项链负有妥善保管并由美容师为吴女士重新佩戴的义务。该美容师将项链取下后放置在未上锁的柜中,令物品丢失的风险增高。而在美容服务结束后吴女士离店时,美容师又未替吴女士佩戴项链,也未明确提醒吴女士项链的存放情况,由此造成吴女士项链丢失的财产损失,美容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法院也认为,吴女士作为项链所有人,对其随身佩戴的物品亦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吴女士明知项链的价值较贵重,但在被美容师摘下时,却未对美容师作明确说明,而在美容服务结束后,又因疏忽遗忘了向美容师索要,故其对项链丢失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由此,被告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吴女士对自身损失承担35%的责任,被告美容院承担65%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美容院赔偿吴女士项链及吊坠损失19.8万余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链接:
杭州宋城诉开封小宋城侵权索赔500万 法院已受理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