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4日消息(记者陈敬儒)今后,海南省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前提,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范围、内容、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明确,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督促其申请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意见》规定,救助供养内容分为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救助、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原则,对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对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丧葬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据悉,截至2016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26.4万人、3.63万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为463元、341元;特困供养对象3.14万人。据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健全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推动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补助资金,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切实解决社会救助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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