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袁婧 阳帆)双流一消费者购买药品,在明确提出药品不能伤肝与伤肾的要求后,药店工作人员忽略消费者的诉求和药品说明书上伤肝伤肾的提示,擅自出售处方药,导致消费者肝损伤。在双流区消协调解下,药店最终承担了消费者何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万元,而且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万元,药店共赔偿了3.6万。
严重肝损伤,住院治疗了20多天
去年5月,消费者何先生在双流黄甲的某大药房购药,事前明确告知销售人员要购买不伤肝伤肾、能治疗灰指甲的药物。店内销售人员给何先生推荐了一款治疗灰指甲药品“盐酸特比萘片”,还特别强调该药不会伤肝伤肾。
于是,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服用疗程的该药品。服用一个月后,何先生身体开始出现变黄的症状,但尚未引起重视,又服用了半个月,身体出现严重不适。何先生随后到华西医院进行检查,结果诊断显示为严重肝损伤,住院治疗了20多天,出院时医生表示:肝损伤病情有所好转,但仍需长期保养康复。
对于肝损伤的诱因,何先生认为是服用在该药房购买的“盐酸特比萘片”所导致,遂向双流区消协投诉,要求药房承担全部医疗费并赔偿4万元。
消协:药店应赔偿消费者
双流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证,何先生购买治疗灰指甲的“盐酸特比萘片”药品,是国家处方药物,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而药房两位销售人员并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此外,该药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明有对肝损伤的可能性提示,需谨慎使用,而药房工作人员推荐药品时,忽略何先生购药前特别强调需购买不伤肝、不伤肾药品的要求,毫无依据地刻意强调该药不会伤肝肾,甚至让何先生一次性购买了三个月疗程用量的药物。
尽管药店方面有过错,但是何先生忽视药品说明书内容,且在发现身体异常时并没立即停药检查,而是继续服用导致病情加重。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大药房承担消费者何先生的全部医疗费1.6万元;此外,再一次性赔偿各种伤害损失及补偿2万元;何先生为未及时停药致使病情加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2万元。
据双流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药房工作人员忽略何先生的诉求和药品说明书上伤肝伤肾的提示,擅自出售处方药,造成何先生身体严重受损,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相关规定,理应对何先生进行赔偿。同时,本案中的双流某大药房擅自推销、出售处方药品,明显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它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还要为自己的违法经营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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