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在北京街头,随处可见一辆辆小黄车、小红车穿行,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这就是被越来越多年轻人喜爱的共享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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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7-03-19 08:54

  用户正在扫码解锁共享单车。中新网 吴涛摄

  现今在北京街头,随处可见一辆辆小黄车、小红车穿行,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这就是被越来越多年轻人喜爱的共享单车。

  不仅北京街头,自去年以来,上海、南京、珠海、深圳等许多城市都出现了共享单车。除由北京大学光华学院毕业的戴威创办的小黄车OFO、极客汽车创始人胡玮炜等人创办的摩拜小红车外,还有至少25种单车品牌,如永安行、小鸣单车、小蓝单车、智享单车、北京公共自行车、骑点、奇奇出行、7号电单车、黑鸟单车、酷骑单车、1步单车等等。其中,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是OFO和摩拜单车。

  共享单车行情火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多位法学专家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享单车涉及四方面法律问题需引起关注。

  公司收取押金存在金融风险

  如今,用户使用OFO先要交99元押金,使用摩拜单车交299元押金,此外还有充值款,充值多少不等,单就押金一项,聚集的费用惊人。据公开资料,去年年底,OFO单车市场投放量最多,达到80万辆,摩拜单车60万辆,每一辆车有多人使用。如此,OFO和摩拜单车收取的押金数额不菲。而今年以来,使用单车的用户迅速增多,这两家公司收取的押金则会更多。

  虽然押金可以秒退,但充值不退,存在法律风险。有法学专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押金那么高,是否合理?在个人无议价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押金会不会成为变相融资?这是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和北师大法学院近日共同举办的“网络与法律对话”学术沙龙上,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说,单车公司收取巨额押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上,资金安全是最大的问题,存在金融风险。

  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单车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属性,公司应将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如果要交由第三方存管,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措施进行规范。

  用户私锁隐匿涉嫌非法占有

  单车扫码即开,用完付费,再由别人使用,很方便。然而现在有的用户用私锁将共享单车锁起来,不让别人用;有的将单车藏起来,甚至直接将单车骑回家。

  摩拜单车上装有GPS定位设施,即使藏起来,也知道在何处,OFO单车上没有装。据公开报道,上海一家法院去年年底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私藏单车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平说,隐匿单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居迁说,隐匿和私锁还是有差别的,私锁相当于交还后仍非法占有。

  刘德良认为,单纯对有定位系统的私锁并将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而且行为人也通过扫码开锁支付使用费的话,可以断定行为人并非是对单车所有权的侵害,可能仅仅是想便于自己使用,即不是所谓的盗窃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对租赁公司单车收益权造成消极影响,因此也应该属于另类的财产侵权行为。相反,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私锁单车行为,且使用不付费的,应该推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对于那些针对无定位系统的单车专门提供非法开锁或分享单车密码的行为,刘德良说,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在帮助侵害所有人的收益权,因此它与无偿使用单车者一起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开锁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则应该看盗窃的数量能否达到入刑条件,只有符合入刑条件的盗窃行为才应该按照盗窃罪论。

  至于隐匿单车行为,刘德良认为,如果是针对无定位系统的,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盗窃;如果是针对有定位系统的,且未拆除或破坏定位系统,且行为人明知道该车有定位系统的话,则推定为意图无偿使用,属于收益权侵权行为;如果是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隐匿行为,则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孙平说,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刑法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隐匿私锁一次单车,一辆单车价值几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若多次这样做,就构成盗窃罪。如果及时改错,意识到这种行为对所有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

  损害单车破解密码涉侵收益权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路边经常见到随意停放的单车。

  但现在更为普遍的是对单车的损害。有的人将车座拿回去,用车的时候再将车座拿出来,致使别人无法享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刚说,最近发现,有人将单车的车牌号取掉,或者将车牌号遮挡,让别人无法骑走。

  宋刚说,损害单车,从民法角度讲,是对“物”的损害,侵犯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至于遮挡车牌号,虽没有损害所有权人的物权,但其影响了所有权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权。

  共享单车企业需要部门监管

  一般对共享单车的界定,就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

  单车企业投放单车,需要巨资,收取押金充值款,对民众来说,解决了市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利于绿色出行。这种共享经济形态,也引来不少社会资本投入其中。在南方一些城市,单车企业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那么单车企业究竟是何种性质?

  李居迁认为,从性质上更像租赁。用一次付费一次,用完交还,只是交还地点自由。

  刘德良认为,共享单车,甚至共享汽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但从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来看,更看重其绿色出行带来的好处。从这个角度分析,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更为妥当。

  刘德良同时认为,单车公司性质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讲,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管。(记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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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芬棉] [编辑:林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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