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平某小区居住的高女士称因受楼内电梯的噪音骚扰,自己患上了抑郁症,每夜睡在阳台还不敢要孩子,于是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在一审败诉后,高女士又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业主一审败诉 不满检测标准
在大学当老师的高女士购买的房屋与单元楼的电梯井相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电梯由开发商罗顿公司购买和安装,并由罗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015年6月,高女士以电梯噪声影响日常生活为由将罗顿公司、罗顿物业诉至法院。
高女士诉称,由于电梯声响巨大,每日凌晨4点左右,自己卧室就能清晰地听见电梯的声响,噪音严重影响她的休息。在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解决上述问题未果后,将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
一审期间,针对涉案房屋电梯的噪声值,鉴定机构分别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一审法院认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电梯的噪音评价,而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所做的检测报告表明,实测电梯噪声值未超出相应标准,因此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高女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民事侵权案件中并无评价居民楼电梯噪声的明确标准,行政机关对国家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不能构成民事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称已采取消音静噪等措施
“电梯到站刹车的巨大声音,就像是有人在家里跺脚一样,还有吱吱的声音。”高女士昨天在法庭上表示,她每天下班后6点钟到家,为了规避电梯的噪音,她要每天开着电视睡觉,每晚12点左右到6点钟左右的睡眠时间里,听到电梯声音仍旧会被吵醒。
夏天的时候,家中无法开窗通风,2015年左右,电梯的噪音让她患上了抑郁症,高女士说她在法庭上带来了一直以来服用的安神药物,她表示,情况还造成了她原本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我没办法把父母接来住,孩子也不能要,我现在每夜都要睡在阳台。”
高女士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电梯采取修理、更换等措施使电梯运行噪音符合噪音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提出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同时,被告表示已经尽最大的努力减轻噪音,对机房已经进行了消音和静噪等措施。
在昨天的法庭上,高女士一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被告方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法官随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判决。
■ 焦点
电梯噪音检测依据双方各执己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电梯噪音的检查究竟应该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还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高女士认为,一审判决以《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依据,认定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构成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文件仅仅是行政机关的限定,并非民事案件中噪声扩大侵权的依据,我国没有对居民楼内噪音影响居民的评定标准,更没有相关规定表明该规范可以适用于居民楼内评价。
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方面则认为,物业方面已经采取了可以想到的所有可以消音和静噪的办法,在适用标准方面,应该采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因为如果采用工业的标准,其实是对开发公司提高了标准。本案的司法鉴定机关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司法鉴定标准采用民用标准也是事先约定的,高女士单方进行了工业的标准鉴定超过了司法鉴定的范围。(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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