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杨有明受贿案一审宣判。杨有明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经查,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有明利用担任宁夏姚叶和石中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处副处长、处长,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或地位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36次非法收受他人价值298.38万元的款物,其中现金201万元,1万元加油卡、1.4万元购物卡、价值54万元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价值40.98万元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另外,还索取他人价值8万元的财物,合计价值306.38万元。
2014年11月,宁夏纪委决定对杨有明及其家庭成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计划生育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杨有明采取“双规”措施。在调查期间,杨有明主动交代其受贿、违纪接受礼金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杨有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又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杨有明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不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杨有明能委托其家属代为退赃。在案件审理期间,杨有明能够缴纳罚金,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综上,对杨有明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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