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靖)打架后抢走了对方200元钱,算不算抢劫?昨天下午,男子刘某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审,公诉人当庭表示应以抢劫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河南男子刘某今年21岁,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公诉人当庭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于去年10月16日1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一俱乐部对面的路边,因琐事纠纷殴打被害人古先生,之后将对方带进附近胡同里,继续打古先生耳光,并抢走其人民币200元。
“我没打他,不认可抢劫。”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刘某表示有意见。公诉人随后宣读了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以证明刘某殴打被害人并抢劫的过程。而根据被害人古先生的陈述,他遭到殴打后,钱财被抢走了。刘某听后表示,自己是在胡同口打的被害人两个耳光,“我没有在胡同里头打他,我也没说不让他报警。”
使用暴力打架后拿走被害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3年至5年有期徒刑。此案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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