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3日消息(记者吴思敏)23日,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最新修订的《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应出现“借读”行为导致“人籍分离”。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项:第一,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应出现“借读”行为导致“人籍分离”。因此取消了海南原实施细则中所有允许海南学生到省外“借读”和省外学生到我省“借读”的表述,也取消“借读”手续的办理,《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不再使用。第二,鉴于建立及转接学籍是法定的学校管理的常规业务,不是行政审批和特殊许可,而是核实办理。此次修订对实施细则中需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查把关的学籍管理内容均全部表述为“核办”。第三,明确了普通高中学生跳级的具体办理条件和程序以及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的具体程序。第四,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至普通高中的条件,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持衔接。
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除初中阶段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直接录取的学生外,其他未参加海南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建立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集录入过学籍信息并建立学籍档案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籍电子档案调入,学籍号保持不变。
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取消借读后,有到异地就读需求的学生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答:按转学手续办理,将学籍转出至相应的就读学校,确保“人籍一致”。
(二)取消借读后,原办理了借读手续的学生是否需要返回学籍所在校就读?
答:不需要,原已办理完借读手续的,其借读手续仍然有效,借读行为仍被认可。
(三)省内学校允许借读吗?
答:海南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历来明确我省学生不得办理省内学校借读。省内学校借读同样违反“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原则,造成“人籍分离”,是违规行为。
(四)申请转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内高中学生在省内高中学校转学的手续及证明材料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各市、县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一般需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学籍卡及转入学校提供的《海南省中小学生省内转学联系表》作为转学佐证材料。由转入学校负责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佐证材料发起申请,相应的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依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予以核办。
省外高中学生转入我省高中学校的,需要提供本人及监护人的我省户籍证明、《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学生转学联系表》(由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卡(由转出学校提供)等材料,以及特殊情况转学(如随军转学、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高中学生跳级需要什么条件?
答:如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经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学生和家长可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进行相应学业水平测试,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校同意后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为其办理休学。
(七)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能作出哪些处理?
答: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悔改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校或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做出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级中学需要什么条件?
答:须参加当年全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且分数不低于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在转入学校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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