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修改并下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山东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提至80万元,并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单项最高可获600万元。
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结合山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对照国家对山东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要求,办法较2015年版新增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考核数据以国控监测站点统计为准。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山东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充分调动各地深入治污减排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办法还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其中,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山东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据介绍,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今年第二季度起,山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相关链接:
山东平度环保执法:带上专家好“治病”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