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餐厅吃鱼卡刺最终死亡,是否可以算工伤呢?
2016年3月31日,钱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厂餐厅就餐,午餐为米饭和鱼。饭后钱某某和马某一同到车间办公室休息,13时30分上班点名结束后钱某向工友们诉说,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鱼卡了嗓子。15时30分左右钱某的嗓子变得沙哑,工友们劝说其赶紧去医院救治,钱某某说五点半就下班了,再坚持一会。17时30分后钱某怀疑吃鱼卡了刺,到职工宿舍旁的私人诊所进行救治,该所医生未发现鱼刺给开了头孢消炎药。钱某某以为是小问题回到宿舍和工友们一起打牌,到21时30分钱某某嗓子疼得无法讲话。工友见病情严重叫私家车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诊断证明,钱某某因患急性会厌炎导致窒息,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1日凌晨4时死亡。
2016年9月8日,钱某某的父亲钱某向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灵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吃鱼导致疾病为“伤”不是疾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钱某向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通过援助律师的走访、沟通、取证、查阅,随即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武人社局认为钱某某因自己吃鱼导致自己死亡,是伤所致,而不是疾病。兴庆区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焦点为,钱某某的死因属于“疾病”“伤”所导致,双方就围绕该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认为灵武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撤销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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