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小王在溜冰场上进行冰球训练,在场边休息时被同场地训练的小杨挥杆击球打伤,今天上午小王代理人当庭要求小杨和溜冰场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杨都是北京一家滑冰俱乐部的球员。去年11月14日晚7点左右,小王在位于海淀区远大路一购物中心地下二层的溜冰场参加冰球训练,训练间隔经教练同意,脱下护具在场边休息。“这时,小杨结束训练,在整理收球过程中,明知小王在场边休息,仍不顾小王教练阻止,故意绕过教练,向小王挥杆、击球,致使冰球击中小王左额部。”未成年小王的代理人称,小王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四季青医院和儿童医院诊断,其左额骨线样骨折左额部局部软组织皮下血肿,左眼眼压偏高。
“事发后,小王父母多次与小杨及其父母沟通,希望妥善处理此事,可对方一直拒绝向小王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小王的代理人认为,被告小杨故意击球伤害原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体、心理损害及经济损失,而小杨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律师费共计28477.97元,但被告小杨的家长当庭表示不同意。
“双方是运动协会的会员,冰场的场外区也属场内,在冰场内碰撞情况是正常会发生的,佩戴安全护具极其重要。事发时,教练员将球传给小杨,小杨错身将球投入,没有故意绕开教练。小王没佩戴安全护具,违反了冰场的溜冰须知和学院须知,同时小王监护人明知不佩戴安全护具的危险性。教练员对冰球的危险性更具了解,但其未尽到责任。当时如果小杨不在,小王也可能被别的情况弄伤。”被告代理人认为,是因为小王还要在该冰场训练,所以没要求冰场和教练承担责任,只要求小杨担责,小杨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这只是无过错无责任承担,不同意赔礼道歉,不认可赔偿责任和护理责任。冰场方则当庭表示请法院裁判。至截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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