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孩子上幼儿园,竟然多次盗窃幼儿园老师的现金达6000元。日前,经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芦鹤的孩子在贵溪市某幼儿园读中班。2016年3月7日上午8时许,她送孩子到幼儿园后,趁老师和孩子们在楼下活动之机,溜进中班教室,翻开生活老师黄某的挎包,将包内3600元现金盗走。第二天,芦鹤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以上厕所为名,进入教室,窃得黄某现金2200元。同年3月14日,芦鹤又窃得黄某包内现金200元。
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芦鹤抓获归案。鉴于芦鹤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且有孕在身,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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