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
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
建制镇和小城市
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在儋州、琼海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以及12个新型城镇化省级综合试点,率先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同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等。
本省居民在海口、三亚落户
条件放宽
《意见》指出,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重点解决存量落户问题
针对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人员。制定出台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政策
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
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实行挂钩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在有条件的市县、特别是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争取的各项中央资金及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扩大到重点镇
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危旧房改造工程,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城镇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将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重点镇。
在棚户区及城中村的改造安置中,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
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新型城镇化国家、省级试点
加快推进
扎实推进国家试点
儋州、琼海、文昌、海口演丰镇、澄迈福山镇、保亭三道镇、琼中湾岭镇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积极开展省级试点
海口大致坡镇等12个镇(农场)积极开展新型城镇化省级综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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