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从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从2017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海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报海口市政府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海口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凡向海口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等均属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范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而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另外,经海口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0.60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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