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基本遵循。
《方案》明确了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按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四个原则全面推行河长制,有效遏制威胁河湖健康生命的非法行为,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确保河湖水污染“可防、可控、可治”。
《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海南全面建立河长制。2018年底,城镇内河湖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达到100%。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愿景。
根据《方案》要求,建立组织体系,并明确工作职责。省级总河长实行双河长制,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兼任跨市县河流河长。各市县党委书记担任市县第一总河长,市县长担任市县总河长。省、地级市、市县(区)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建。
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务厅,成员单位由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务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各1名分管副厅长兼任。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明确专管人员、严格考核问责和强化社会监督等六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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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水务厅开展河长制工作督查 从6方面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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