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3月31日电(记者张华迎、邓中豪)为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天津市31日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4月1日起,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除采取区域性住房限购外,实施意见还从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方面,为保障天津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天津将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
同时,为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天津将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在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方面,天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天津要求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天津市参与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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