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李先生遛弯途中被狗咬伤左腿,到医院打完疫苗后右臂又发生感染,构成十级伤残。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刘某赔偿李先生26万余元,被告医院赔偿11万余元。
李先生与被告刘某和张某为同村村民。2015年9月10日,李先生到超市购物,被刘某所带的狗咬伤,后查该狗系刘某岳父张某所养。受伤后,张某将李先生送到被告某医院治疗。医院给李先生打第四次狂犬疫苗后,李先生出现感染,后转院治疗并确诊为右上肢坏死性筋膜炎等多种疾病。为此,李先生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其中由被告张某、刘某连带赔偿70%,由被告医院赔偿30%。
刘某辩称,原告被咬伤后,他送原告及时就医,已尽到了救助义务。原告被狗咬伤的左腿恢复良好,右臂的伤势与其无直接关系。
张某认为,狗为刘某所养,原告起诉他有误。此外,张某还要求原告返还之前他垫付的医疗费5.3万余元。被告医院则表示,该医院的诊断流程符合相应规范,没有医疗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部位发生感染,最终导致多种疾病,故可以认定狗咬伤的损伤特点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在打完第四针狂犬疫苗后第二天即发现右上肢红肿,但未及时就诊,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狗主人刘某赔偿26万余元,医院赔偿11万余元,李先生返还张某垫付的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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