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人民法院向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酒泉农商银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3月30日,肃北县法院两名执行干警前往酒泉农商银行北大桥分理处,向该银行出示执行干警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协助冻结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要求银行依法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行工作人员以执行干警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为由拒不协助,并在协助通知书回执上予以了注明。随后,执行干警来到酒泉农商银行综合办和财务部协调,得到的答复仍是因银行系统内部规定要求,不提供执行干警个人身份证则不予协助。
3月31日,执行干警再次来到酒泉农商银行沟通协助冻结事宜,再三释明出示干警个人身份证的要求于法无据,并告知其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但该银行财务部仍表示拒不协助。鉴于该银行以必须出示执行干警个人身份证而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法院执行人员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向金融机构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规定”,属于法外设置障碍阻却执行工作。法院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决定对该行罚款50万元。
4月1日,肃北县法院向酒泉农商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行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规定,积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协助人民法院事项进行专项整改,加强对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并要求该行及时反馈司法建议的处理结果,同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酒泉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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