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6日下午,东方市法院院长黄翰绅敲响法槌,宣布公开审理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报废拼装重型载重货车,搭载被害人梁某乘坐的无号牌挖掘机,行至东方市板桥镇双沟村路段时,因被告人陈某驾车操作不当,致其搭载的挖掘机侧翻,造成被害人梁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的处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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