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曹某、陈某、孙某、杨某等5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和贩卖、制造毒品大案,涉案枪支4支,子弹122发,枪支散件40件,毒品3万余克。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购买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在钟祥市磷矿镇自家经过多次试验成功后,开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销售牟利。
2016年8月中旬,李某找孙某、曹某购买2公斤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转手将200克冰毒卖给陈某、杨某、王某(另案处理)。2016年6月,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枪支、配件以及弹壳、弹头、硝化棉、底火等配件,在出租屋开始制造枪支、子弹。
庭审现场的5名被告人 钟欣 摄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出租屋及其驾驶的车辆上共查获毒品疑似物30563.94克(其中片剂5166.11克、白色晶体978.36克、粉末24419.47克),同时查获制毒工具一批及枪支4支、子弹122枚和枪支散件40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约30763.94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杨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陈某、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后,被告人均向法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鉴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待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行宣布判决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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