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0日消息(通讯员毛雨佳 裴娇丹 记者刘杰)4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欧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案件源于海南文昌男子欧某的朋友于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打电话让欧某来帮忙,欧某到达后上前制止,反被殴打后开枪伤人。
2016年7月6日20时许,欧某乘坐朋友“阿华”的车从文昌前往海口龙华区玉沙路某店的包厢喝酒。不久后,欧某通过酒吧工作人员订了某酒吧的位子,并打电话让“阿超”去玩。凌晨1时许,欧某接到“阿超”的电话称有朋友在某酒吧里与他人发生矛盾,让其过来帮忙。欧某便和“阿华”一起前往帮忙,同时欧某独自到“阿华”的车辆驾驶室内,从驾驶座下拿出其之前藏好的一把手枪走到酒吧门口,发现其朋友“阿三”与被害人冼某等人发生冲突。欧某上前制止时被冼某等人殴打,欧某便拿出手枪朝冼某的腿部开了一枪,冼某被击中腿部后立即逃走,欧某追上并朝冼某逃跑方向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
2016年7月17日,欧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冼某腿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了解,送检的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同日,欧某家属向被害人赔付人民币1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鉴于欧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欧某亲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欧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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