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2日消息(通讯员王禄文 王倩 记者刘杰)1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沈某曼、陈某林、吴某良、陈某誉、符某积、陈某、杨某明出庭受审。
美兰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0月,海口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一个以陈某峰为首的贩卖毒品团伙长期盘踞在海口市国营三江农场地区,陈某峰通过吴某良、陈某誉、陈某林等人,将毒品贩卖至三江农场及周边地区。2016年5月22日19时,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橡胶一队“潭黎海”鱼塘处的平房附近,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陈某峰、谢某通进行抓捕时,遭遇陈某峰、谢某通拒捕,抓捕民警开枪将陈某峰、谢某通2人击毙。从案发现场内缴获4块海洛因疑似物、2包毒品疑似物品;3把电子秤;1把仿制手枪、23把砍刀、1把斧头、9根钢管;车牌2副;油罐1个。并在陈某峰位于三江农场场部东路2号的车库内缴获1把霰弹枪疑似物,7发疑似弹药等。随后,涉嫌参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陈某林、吴某良、陈某誉、符某积、杨某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曼、陈某自动投案。经公安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始到2016年5月,该犯罪团伙先后贩卖毒品共计1938.8克,累计获取毒资809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曼、陈某林、吴某良、陈某誉、符某积、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参与贩卖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良、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明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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