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因强制拆除两栋居民楼房,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房主几经周折索赔无果。近日,省二中院促使被执行人昌江县政府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两起行政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110万余元的行政赔偿款。
2012年4月,杨某春及其奶奶在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建起一栋2层框架楼房和附属平顶房,面积为763.68平方米。2013年12月18日,昌江县政府对该建筑物进行强拆。杨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昌江县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2014年12月19日,海南二中院作出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于杨某春等人没有报建许可,且被责令停止施工后仍继续施工,故杨某春等人也要对被拆楼房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2016年1月29日,杨某春等人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遭拒后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鉴定,涉诉建筑物评估价格为1278997元。海南二中院结合昌江县政府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损害的情况,判决昌江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杨某春等人639498.5元。
2013年11月15日,昌江县政府对刘某莲位于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272平方米的楼房实施强拆。刘某莲及其子女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23日,海南二中院作出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强拆刘某莲等人涉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015年1月29日,刘某莲等人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但对方未给予,刘某莲等人遂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涉诉建筑物经评估为454240元。海南二中院确认昌江县政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昌江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莲等人赔偿4542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春等人、刘某莲等人多次找昌江县政府索求赔偿均无果,无奈之下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海南二中院法官结合依法执行与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与昌江县政府之间的关系,多方争取配合与支持,使昌江县政府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性,最终促使昌江县政府达成主动履行赔偿的意愿,其不但主动赔偿1100488.5元,还主动给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81元。
相关链接:
乐极生悲!四川一楼房除夕夜被鞭炮炸塌一人死亡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