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印发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该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
通知提到,海南各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必须依法合理规划及建设。
通知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提出,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等五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等三类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等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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