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份起,谢某与熊某的妻子叶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而后二人保持情人关系经常约会并发生性关系。2016年3月9日21时许,谢某知道熊某外出到儋州市某工地后,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某村熊某的住处与叶某约会。当晚23时许,熊某从儋州市某工地回到家中,听到家中有不可描述的声音,随后其敲门没有回应就下楼找房东拿了钥匙试图打开房门,但发现房门反锁,熊某就试图撬窗进入。在撬窗时,叶某从屋内打开房门,谢某趁机躲进洗手间里。熊某进入屋内发现其老婆叶某躺在床上,并发现洗手间的门被反锁打不开,熊某强行拉开洗手间的门后发现谢某躲在里面,熊某非常愤怒,遂从家中拿起一把菜刀将谢某的头部、背部、手部等多处砍伤。
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谢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受伤致右顶骨、枕骨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持菜刀故意伤害他人头部等身体部位,致被害人谢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谢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判后,熊某不服,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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