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记者杨维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作为院长、庭长理应在办案时展现、发挥更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其他法官办案作出表率。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时,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意见还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
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要公开接受监督。意见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还出台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各级法院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因此,法院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相关链接:
最高法官员:努力提升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