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获悉,涉案人刘某超速驾驶摩托车引发车祸致两人死亡,自己受伤,日前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687.6元(人民币,下同)。
2016年7月24日,刘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超速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从当地高湖镇驶往船寮镇方向,途经某路段时,与吴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吴某当场死亡,刘某本人受伤。
经鉴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行驶,该车投了交强险但未投保商业三者险。
随后,当地交通部门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刘某赔偿被害人杨某家属经济损失28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刘某家属赔偿了吴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对剩余赔偿款项,刘、吴两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吴某家属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刘某依法获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外,而保险公司,也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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