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青海省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通知》要求,青海省内各地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各地区的标准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43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4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458元。
此外,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因公死亡之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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