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城农民持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指出,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完善政策办法,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同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转移支付奖励资金,根据农业人口进城落户数、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测算分配,激励市县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市县政府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权益,不得将权益退出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入城落户农民依法有序流转经营权和开展抵押贷款,保护入城落户农民的权益。
此外,推动居住证管理全面实施,支持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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