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9日消息(记者曹马志)19日,记者从海南省食药监局获悉,《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填补了我省食品摊贩管理的法律空白,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
划片定时经营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当前食品摊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引导集中经营,加强服务和监管。《办法》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依法经营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填写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食品摊贩将建立诚信档案
《办法》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专项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办法》同时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及时向社会曝光其违法行为。
城镇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内不得划经营区
《办法》规定,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按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摊贩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并留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这六类食品不能卖 违规经营最高罚3万
根据《办法》要求,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法》要求,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者公示卡所记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或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记录台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办法》明确要求,食品摊贩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样检验或者阻挠、妨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食品摊贩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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