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21日电(记者郭敬丹)日前通过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转化自主权。
转化自主权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条例规定,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针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这一问题确定了若干原则。其中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作出指引,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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