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出生仅11天尚在襁褓中的蒋某与母亲王某乘坐小客车时与余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巡警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检查王某有伤,蒋某无伤。同年9月1日至29日,王某在医院接受放射性检查,并连续接受药物治疗,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婴儿。之后王某继续服用药物治疗,直到今年1月复诊,医生告知其康复后才停止。
自王某接受治疗起,就一直购买奶粉喂养婴儿,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2月13日,王某先后在孕婴店、网店、超市等购买奶粉共计3700余元。王某认为,相关的奶粉钱也应由肇事者余某承担,但遭到拒绝。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肇事者及其投保公司赔偿奶粉钱。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由肇事者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王某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据妇幼专业医师介绍,婴儿一般需全母乳喂养半岁,之后可添加辅料同时喂养,但产妇体质不同,奶水充足程度也不同,故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部分奶粉钱。肇事者余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而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记者吴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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