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4日消息(记者刘杰 通讯员胡坤坤)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简称二储公司)董事长柯圣春(男,1959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交由民营企业经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5万元。4月24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依法对柯圣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柯圣春一人犯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007年,二储公司分别与冯某、庄某、黄某开始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和以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2年期间,三人先后送给柯圣春好处费共计124万元。2009年至2013年,二储公司和弘达公司、湘韵公司合作储备粮购销业务,为感谢柯圣春在储备粮代轮和粮食贷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帮忙,陈某送给柯圣春共计6万元。为感谢柯圣春在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帮助和今后能继续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东银公司法人代表蒙某先后送给柯圣春90万元。
2011年,被告人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白水塘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3万元。2013年,柯圣春将二储公司的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送给柯圣春2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陈某财贿赂5万元。柯圣春共收受蒙某等6人巨额财物,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2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柯圣春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并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柯圣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柯圣春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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