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三是战略风险防控。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此外,还涉及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底数不清风险防控、资本不实风险防控、声誉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等方面。
专家表示,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更大风险,资产端和负债端矛盾突出:从静态看,是高成本负债所带来的利差损风险隐患;从动态看,是高成本负债倒逼形成高风险激进投资,有可能引发更大风险。
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部分中小险企“短钱长配”现象凸显,部分保险产品保障程度低、业务波动性大,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也可能由于保费现金流入下降和集中退保等带来较大流动性风险。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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