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林业造纸厂厂长安明明等5人利用改制、转让和拆迁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案25日一审宣判,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4年半至12年不等。
广西林业造纸厂前身是位于广西鹿寨县雒容镇的柳州地区雒容纸浆厂,1971年筹建,1989年更名为广西林业造纸厂。1987年,安明明被任命为厂长时,时龄33岁。
宣判现场。柳州中院供图因涉嫌贪污罪,被告人安明明于2013年1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2014年6月4日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一支5人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为近10年来该市出庭支持公诉人员最多的一次。
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7月至8月,在国有公司林纸厂改制期间,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等人利用组织和实施改制工作的相关职务便利,通过虚列预提职工工资,降低林纸厂的净资产等手段,使5人持有股份的私营公司鹿寨国林公司购买改制的林纸厂少付140余万元。
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作为鹿寨国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明明,组织和实施了将鹿寨国林公司受广西林业厅委托管理的相关国有资产房屋的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到该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代管的国有资产,时值1244.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在国有公司林纸厂中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林纸厂的改制中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鹿寨国林公司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期间,安明明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了非法占有代管的国有资产;5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其中安明明的数额特别巨大,冼惠英、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的数额巨大。
法院根据5被告人贪污的具体数额,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具体情节等,依法判处安明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冼惠英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郭其辉、陶智梅、莫浩锋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赃款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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