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过萌芽期、野蛮成长期以及整治期,迈入规范发展期。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质,探索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与机制的建设,对于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十三五”提出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日前,带着这些方向性问题,记者专访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教授陆岷峰。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点
记者:决策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2014年的“促进健康发展”到目前的“高度警惕”,说明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下的风险累积已经引起高层重视,请您谈谈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陆岷峰: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体,既具有传统金融面临的一般性金融风险,同时互联网基因也使其带来特质性风险或放大了一般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创新之名突破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违法违规经营,实施金融诈骗,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前不少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项目自保自融,以高利为诱饵,作虚假宣传,不仅数额巨大,且影响面也很广。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3月22日,行业内仍有423家平台涉嫌虚假宣传,行业虚假宣传风险敞口不容忽视。
第二,过度创新风险。过度创新扭曲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据第三方统计机构调查显示,“首付贷”、“股票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最高数十倍的资金杠杆,导致客户金融风险敞口急速膨胀,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现阶段,虽然监管部门通过出台监管条例围剿“加杠杆”行为,但该类行为仍然在迭代新的方式充斥着市场。
第三,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普遍面临着资产质量偏差、优质抵押物缺失和客户财务状况不佳等客观问题,一旦出现以资金链断裂为代表的财务危机,债务人被动失信违约的概率会大大增加。以互联网金融子业态网络借贷为例,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达到3547家,而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仅存2335家,多数平台因信用风险暴露而停业或退出市场,网贷行业信用风险凸显。
第四,投资者权益被侵害风险。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时代出现的问题往往都以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境地。根据网贷之家2017年2月份月报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出现问题的平台涉及投资人累计达到48.4万人,涉及贷款余额更是高达268.1亿元,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五,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创新都需要技术作为支撑,但是在创新的同时又带来了很大的技术风险。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8日,监测系统共发现互联网金融网站漏洞1023个,对互联网金融网站的网络攻击达到105万次,互联网金融仿冒网页4.36万个,受害用户达7.66万人次。
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记者:2016年下半年,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乱象进行全面摸底。经过半年的排查,成效如何?还有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陆岷峰:《整治方案》既是整治工作标尺,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整治活动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水平已经呈明显下降趋势,综合整治成果显著。
首先,互联网金融风险底数基本摸清,管理部门对各地的情况基本做到了心中有数,行业大的风险得到缓释。整治期间广州贷、美利金融等问题网贷平台选择了良性退出,避免风险“硬着陆”。2017年2月份共有59家停业及问题平台,良性退出的平台有47家,良性退出比例已经从2016年的32.38%快速提高至79.66%,明显扭转了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发展方向的局面。
其次,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趋向正常化,良币得以驱逐劣币,市场去浊还清。《整治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所有业态,致力于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最基本的行业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整治活动以来,优质合规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规模经济效应不断彰显,一些小而乱的平台在整治过程中逐渐退出市场,行业得以净化。
再次,投资者教育得到深化,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显著提升。《整治方案》的实施促进了政府、自律组织、企业、投资者、高校等共同参与到投资者教育当中。目前,投资者风险意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安全投资”正逐步替代“高收益率”成为投资人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第一要素。
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得到健全,监管人才素质得到提升。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了条块结合,专业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监管人员可以通过本次整治工作总结经验,也提升了后续监管能力。
专项整治效果的显现路径也呈现出螺旋式前进,但是现阶段行业还是存在着一些尚需解决的难点、痛点问题。
一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仍存片面。“不知”,部分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仍停留于网络借贷;“不专”,对互联网金融内涵的一知半解导致部分公众的专业性偏低;“不用”,专业性偏低使得公众并不能灵活运用投资方式,提高投资效用。
二是互联网金融生态污染严重,完全修复困难重重。整治活动之前众多不良现象充斥着市场,互联网金融生态圈被严重污染。互联网金融体系内的自我调节机制已经遭到破坏,投资者信心重拾、企业品牌重构、排斥优质企业重回市场、被消耗人才体系重建等修复工作难度较大,修复成本高。
三是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单一,行业盈利水平低于市场平均。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经营范围被固化,收入来源单一且有限。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往往会利用低价定价策略和高成本营销策略开展业务,众多企业普遍面临着亏损境地。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督体制尚未优化。目前数字化综合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穿透式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地方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完全出台,企业合规经营微观指引缺失,行业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偏低,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然在探索之中。
五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环境依然不宽松。有些地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釆用一刀切,过度监管,市场活力降低,导致这些地方互联网金融创新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宏观经济降档,以小微企业为代表的客户资产质量恶化,互联网金融遭受损失可能性增大。
六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均衡。互联网金融七大业态发展参差不齐,缺乏行业导向。诸如,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小而散问题,业务模式同质化问题凸显;金融科技方面重复投资问题严重,造成行业的技术、人才资源存在浪费的情形;股权众筹领域发展缓慢,市场参与度偏低。
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
记者: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问题,一直在“收”与“放”之间徘徊,如何正确处理发展和监管的关系,摆脱“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陆岷峰:“收”与“放”的实质是:监管的力度、范围大和小,监管与发展的顺序问题。互联网金融要处理好这一个关系,一定是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管理,根据分类的不同确定收与放的力度。
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创新金融,如管理力度过大就会影响行业创新动能,这也是一般政策制度的速度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速度原因所在。
二是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具有一般金融风险的,且有了互联网这个加速器后会放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本质。要通过穿透式思维把控风险的内在运行规律,透过业务表层穿透风险本质。
三是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多元化的,如果以是否涉及到投资人风险的为标的,可分为涉众投资金融和非涉众投资金融,对于涉众投资金融必须是实行严格的监管,具体来说至少要按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进行前置审批;而对于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技术手段创新、非涉众投资金融,一定是先有创新后有监管,应当给其充分的想象空间,鼓励其大胆创新。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要用互联网手段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因其具有互联网基因特质必须满足监管的分布化和动态化、监管数据治理规范化和监管的协同化。只有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才能针对数据及数据背后所代表的交易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管。
五是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互金行业的很多案件都是社会监督出来的成果,比如e租宝、中晋系等都是由投资人举报才发生的案件。而行业自律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的管理,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避免行业风险“硬着陆”。
六是借鉴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发展的平衡策略。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长,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发展之间的界限选择有科学的准则,因此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对于我国来说有一定借鉴参考意义。
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记者: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下一阶段的健康发展,您还有哪些建议?
陆岷峰:首先,坚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不动摇。各个地方政府要有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态度,不能因为行业乱象而一棍子打死。目前行业存在的问题只不过是发展中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否认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市场价值和发展空间,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只是发展的成本,对于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更快更好的发展来解决。
其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变被动式的监管为主动监管,积极监管,创造互联网金融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政府部门应该扶优限劣。给予优质企业适当的发展空间,严厉限制不合规企业发展。三是新闻媒体要营造公正的新闻舆情环境。避免片面性和倾向性的报道,既不能报喜不报忧,更不能只报忧不报喜,遵循客观性原则,多传播行业正能量。四是要给予市场一定的容错空间。要抱着“试错迭代、小步快跑”的思路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新问题。
再次,把握发展趋势,掌握发展技巧,站在世界发展潮流前列。互金企业必须具备国际眼光,看清整个行业发展潮流和方向。互金企业必须提高对金融科技发展、研发的投入力度,跨越传统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拐点,实现弯道超车。
第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集中度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小而散的分布特点不利于整个行业发挥规模效应,可以通过设立产业集中园区,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集中度,同时给予配套措施推进联合重组,打造区域乃至全国性龙头企业。要将打造长三角互联网金融中心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第五,创造新型的金融新生态。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之间是互相补充,部分替代,互相促进关系。传统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金融化实质上分别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共同做一件事,将互联网思维技术充分与金融相融合,当两大主体目标都实现时,一种新型的金融生态圈就己形成。因此,无论是传统金融互联网化或互联网企业金融化都要同样支持。
最后,积极进行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人才是行业发展基础,要推动以金融科技人才为代表的高精专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以区块链、AI等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发展前景虽然广阔,但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和企业要加强金融科技高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奠定行业发展基础。(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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